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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與唐帝國:從調味品到國之重寶:調味品

文|張源

作為基本物資,鹽關系每個人的生活,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著古代王朝的命運,因此,鹽史研究歷來是經濟史領域的重要課題調味品 。唐代鹽業發展上承漢魏南北朝,下啟宋元,并因安史之亂創建榷鹽法而全面推行專賣制,在歷史上產生深遠影響。唐史學者吳麗娛的《鹽與唐帝國:唐代的鹽法、財政與國家復興》新近出版,該書以鹽政鹽法為脈絡,展示它們與唐代國家財經政策及社會人文等各方面的關系,從鹽的角度勾勒出唐帝國的興衰圖景。

鹽與唐帝國:從調味品到國之重寶:調味品

《鹽與唐帝國:唐代的鹽法、財政與國家復興》

吳麗娛 著

領讀文化|河北教育出版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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榷鹽法由來

“鹽鐵之利,國之大本”調味品 。的鹽業專賣政策,最早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,管仲治理齊國時提出“官山海”政策,主張由國家壟斷經營鹽業、礦產以及各種山林資源。

漢武帝時期,桑弘羊推行的經濟政策,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鹽鐵官營調味品 。漢武帝推行鹽鐵官營,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,用于填補常年對匈奴戰爭的財政漏洞。同時,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的勢力,防止他們成長為鹽鐵巨富,重演漢初七國之亂的悲劇。所以,古代鹽鐵專賣從一開始就帶有國家控制的雙重目的,既是經濟利益之爭,又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。

自漢代以來,鹽作為財政資源,深度影響了各個王朝調味品 。特別是在唐代,一度有“天下之賦,鹽利居半”的說法。唐如何在鹽這種小小的結晶上獲得巨額財稅收入呢?答案是實行榷鹽法。“榷”有專賣、專營的意思,榷鹽法即對鹽實行專賣與課稅制度。

唐初,朝廷并沒有實行榷鹽制,大部分地區對鹽業實行無稅制,管理較為寬松,這種狀態持續了大約140年調味品 。據《舊唐書·食貨志》記載,開元元年(713年),左拾遺劉彤上表請求朝廷發展經濟時就曾提出:“夫煮海為鹽,采山鑄錢,伐木為室,豐余之輩。”可見當時私人生產鹽是被允許,甚至被視為一門好營生的。即使是官營鹽池,也并非完全直接由負責運營。《通典》就記錄了當時私人租用官方鹽池的情況:“蒲州鹽池,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,課收鹽。”意思是,唐代蒲州鹽池雖為國有,但鹽民可通過向國家租用鹽池并交納一定稅收的形式獲取經營權。

由于管理寬松,稅收壓力小,允許官民參與,使得唐初鹽業發展勢頭良好,但是這種局面并沒有維持太長時間調味品 。在經歷了貞觀之治、永徽之治、開元盛世之后,天寶十四年(755年),安史之亂爆發。這場戰亂持續七年,大唐戶籍人口減少三分之二。安史之亂不僅打亂了唐朝的政治格局,也使唐的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轉變。人口銳減、支出激增、賦稅無源,財政體系幾近崩潰,迫使唐不得不從單純依賴農業稅轉向重視間接稅,這就是榷鹽法實行的背景。

乾元元年(758年),改革家第五琦被任命為鹽鐵使,隨后正式頒布榷鹽法,覆蓋唐朝所控制的一切產鹽區調味品 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:一是于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設置監院,負責收購和出售食鹽;二是訂立食鹽專賣價格為每斗一百一十錢;三是建立亭戶制度,將制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,即亭戶,免其雜徭,專制官鹽,隸于鹽鐵使;四是建立懲治私鹽的法律。第五琦初步建立了以監院為基礎的專賣體系,并形成食鹽民制、官收、官運、官銷的產銷方式,唐代的鹽專賣制由此初具規模。

榷鹽法實施后,唐鹽利年收入達四十萬貫左右,這在當時人口銳減、賦稅緊張的條件下,極大地緩解了朝廷財政緊張的狀況調味品 。但榷鹽法也并非盡善盡美,此法僅規定在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設置監院專賣食鹽,并未涉及非產鹽區和邊遠地區鹽的運銷管理;監院的食鹽銷售對象沒有排除商人,商人轉銷食鹽實際就涉及私人販鹽的問題;僅靠在產鹽地設監院來監督非產地的食鹽運銷也很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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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晏改革

針對官運官銷方式存在的問題,代宗大歷元年(766年)至德宗建中元年(780年),改革家劉晏對榷鹽法進行了一次系統性改革調味品 。一方面,沿襲第五琦在產鹽地設置機構榷售的做法,維護國家對鹽利的壟斷;另一方面,承認商人的作用,官定榷價低于市場鹽價,鼓勵商人積極轉銷,使商人和的利益達到統一,在讓利于商人的同時,擴大榷鹽的范圍。

劉晏的鹽法改革,確立了官方控制下的食鹽商運商銷體系調味品 。他將鹽專賣置于國家經濟的總體規劃中,以鹽專賣為基礎,靈活調度,找到了恢復唐朝經濟和重掌國家財政經濟命脈的方法。這些改革在提高鹽商積極性、打擊私鹽運銷、提升產銷效率、穩定鹽價等方面有所成效。《新唐書》記載:“晏之始至也,鹽利歲才四十萬緡,至大歷末,六百余萬緡。天下之賦,鹽利居半,宮闈服御、軍餉、百官祿俸皆仰給焉。”

在以鹽作為國家經濟和貿易支撐點的同時,地方經濟也獲得了空前發展調味品 。唐時海陵監所在都會揚州“兼水陸漕挽之利,有澤魚山伐之饒”“富商大賈,動逾百數”,成為食鹽集散、繁華富庶的“歌鐘之地”。唐末五代之際,江淮殘破,揚州衰落。但占據通、泰鹽產地的吳與南唐,一方面,對內實行以鹽博米和“以茶鹽強民而征其粟帛”的“博征”之制;一方面,實行“悉我所有,易鄰道所無”的政策,繼續進行廣泛的食鹽交易,使其地“未及數年,公私富庶,幾復承平之舊”“桑柘遍野,國以富強”。

遺憾的是,劉晏去世后,鹽法制度逐漸僵化,朝廷又極其重視鹽利,致使榷鹽法弊端暴露無遺,鹽價高漲就是表現調味品 。建中三年(782年),全國鹽價已由唐中期的每斗一百一十錢漲至二百一十錢,貞元四年(788年),江淮鹽價漲至每斗二百一十錢,后又“復增六十”。鹽價之高已超出貧窮百姓所能承受的范圍,“淡食”者甚多。更危險的是,鹽價雖然高漲,但官府對鹽的收購價依舊是每斗十錢,巨大的獲利空間下,大量亭戶鋌而走險,私賣食鹽,出現“私鹽厚利,煎竊者多”的情況,民間販鹽成為唐朝后期無法杜絕的問題。

榷鹽法失去秩序的支撐后,鹽利明顯減少,至貞元末年,鹽利“官收不能過半”成為常態,“榷鹽法大壞,收入多為虛估,率千錢不滿百三十而已”調味品 。自此榷鹽法全面崩潰,加上政治腐敗、民生不濟,在販賣私鹽的群體中,黃巢這樣的鹽商“轉型”為起義軍首領,失去民心的榷鹽法,成為唐朝加速滅亡的原因。同時,中央與地方對鹽利的爭奪頗為激烈,導致政治、社會矛盾積累爆發,起義頻頻。最終,唐朝走向滅亡。

《鹽與唐帝國》認為,由于鹽利在晚唐愈來愈成為朝廷的依賴,故唐末開始,圍繞鹽池發生了朝廷內部朝官宦寺之間、朝廷與強藩之間的激烈爭奪,而唐與朱梁、后唐之間的強弱交替乃至易手,均以鹽池的擁有為最后籌碼及依傍調味品 。“所以如果說鹽是導致帝國興亡、易主的一個要因,應當是沒有疑義的。”

唐代社會處于中古時代的轉型期,唐代鹽業的發展上承漢魏南北朝,下啟宋元,并因安史之亂創建榷鹽法,全面推行專賣制,在歷史上產生了深遠影響調味品 。唐以后的朝代,除了個別時期,基本都沿用劉晏的鹽政政策,長達850年之久。一直到明朝萬歷后期,才被袁世振主導推行的綱運法所取代。此后,不再收鹽,由鹽商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,即實行“民制、商收、商運、商銷”的鹽商專賣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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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開新視野

有關唐代鹽史的研究,自20世紀初始,即得到學者的重視和關注,產生了一批著作調味品 。人民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的《鹽業史》全面撰寫了古代、近代乃至當代的鹽業史,其中唐代部分即由《鹽與唐帝國》的作者吳麗娛完成。

近年來,唐代鹽史研究基本處于消歇和停滯狀態調味品 。在吳麗娛看來,主要問題是,相關研究往往集中于鹽政及鹽業本身,與其他方面綜合不夠。如果轉換思路,則鹽的問題就不僅是鹽。其實,歷史學家陳寅恪早有論斷:“轉運江淮及創鹽法間接稅,乃天寶后維持中央之最大政策。”因此,作為最大政策的鹽法間接稅相關聯者是王朝的存續,也涵蓋國家政治、經濟與社會生活之全部。以此破題,鹽史研究的格局也就打開了。在這方面,佐伯富《鹽與社會》一文可以給人啟發,該文從“鹽為食肴之將”及“鹽為國之重寶”的雙重意義展開而論鹽與社會發展的關系,是一種可貴的思路。

吳麗娛認為,以鹽作為支點,去研究它與國家和民眾的關系并由此觀察社會整體變革的步驟、方式,分析其中原因,不但可以使有關唐代鹽史的研究全面深入,而且可以對古代變化的社會增加認識調味品 。特別是由于唐代鹽法變革的一個直接后果,是將商品經濟引入國家財政,它所面臨的將是經濟模式的改變,以及如何與國家權力進行協調的問題。“那么,在這一過程中,統治者的反應如何,接受程度如何,如何體現和發展,以及對鹽法變革產生的反作用,都是應當具體研究并上升到理論高度去認識的。”

所以,圍繞鹽的運作進行研究,成為吳麗娛早年攻讀唐史的主要課題調味品 。她注意到,唐代鹽的運作涉及政治體制、方針政策的建構、方向,是影響國家命運的大問題。唐后期舉凡稅收、物價、官制、理財方式、中央地方關系乃至交替,無一不受鹽法牽制。而每一次政治沖突、經濟整頓,不但常常與鹽有關,且常常由鹽而始。“因此可以認為,中古國家社會的變化是鹽政實施的前提,又導致鹽法改革不斷進行。鹽幾乎成為中古至近代影響國家與民生最重要的介質和資源。”

《鹽與唐帝國》是多年來吳麗娛對于鹽史研究成果的匯集,該書從廟堂之上的組織架構,到推而廣之的鹽政、鹽法,再到具體某地的生產方式、物價等都有詳盡的介紹調味品 。全書內容翔實,調查、考據嚴謹,是少有的從鹽和鹽政的角度深入分析唐代歷史的作品。作者用史家的廣闊視野,以鹽為媒介,繪制了一幅唐帝國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人文的全景圖,打開了唐史研究的別樣一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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